繼續 關於青年定義的檢討 的討論:
謝謝委員上次的回覆,原先想藉由回覆的方式繼續進行討論,不過似乎沒有在該主題中發現類似的按鈕,故仍然選擇另開主題的方式進行。
上次委員的回應是指,行政院青諮會的部分,其 18-35 歲的參與標準,是基於與幕僚單位青發署作共通而訂定的粗略原則,而不具有強制排除性質。
不過,我仍然比較關注的是,設定這樣一個粗略原則的基礎是什麼?這是我的一個疑惑,畢竟中央與地方所設定的參與門檻(註),如台北市的45歲以下等,還是有較大的差異,而地方間的參與門檻差異也可能導致了45歲的民眾在台北市是青年、在台中市卻不是的情況發生,因此我會認為在參與門檻的定義上,還是有需要與青年署及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再行檢討,或許可透過召開協作會議的方式,討論幾個部分而凝聚共識,目前想到的幾個需要討論的有:
一、參與門檻應採行部分地方的硬性(精至年月日)為佳,或是委員所稱中央的柔性版本(粗略原則)?
二、參與門檻的年齡設定,「究竟什麼樣的人不論如何都能保證被認定為青年?」,即不論在粗略原則中或硬性規則中都應該涵蓋的對象。
等等。我想未來也可以進一步與青年署會商,看看研議中的《青年發展法》是否需明確定義「青年」。希望能與委員這邊再做意見上的交換。
註:據了解部分地方政府要求是更強制性的,對於參與者的年齡要求會嚴格到生日日期的計算,而非以粗略性的原則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