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說明:
若在產假42天內幫新生兒報戶口,通常會同步申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產假42天是指工作日,若含例假日約2個月)。若產假之後接著請育嬰假,此時政府會給付原新6成/8成薪,故不得與育兒津貼重複領取,待育嬰假結束(若在孩子2歲前),需重新至區公所申請育兒津貼。
問題與建議:
政府都有母親申請育兒津貼與育嬰假的資料(不同政府單位),希望能在育嬰假期間自動停止育兒津貼,並在結束後自動重新給付育兒津貼,而不是讓母親在育嬰假結束要重新準備相關證件、親赴區公所辦理。尤其是現在疫情嚴重,這些資料在第一次申請時區公所就有了,何必讓民眾多此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