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教的問題是我們認知到的是當年齡越輕,對於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越高。也越容易去嘗試、挑戰。
我有看到您請大家填寫對於監理沙盒的看法。那當民法上規定的成年及未成年但結婚後,視同完全行為能力人這一部分。
是否有考慮建議政府能夠下修成年的定義,與刑法相同?目前台灣的相關法令,無法很順利的確認未成年人雙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除非到線下實體確認,但這樣就喪失了數位化的一個契機。
不知您的看法如何?
《電子簽章法》在代理人意思表示上,需要經相對人同意。下修成年定義這個問題很有意思,但真的不是我的工作範圍…
監理沙盒問卷裡有一題是「其他數位經濟議題」,也歡迎填寫具體期待的運用方式,我會協助詢問。
恕我補充這個問題的潛在考量台灣可以使用電子票券 是無記名的,例如悠遊卡。但台灣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要求買受雙方須實名制。(就像國外隨時可以買到拋棄式的SIM,但國內連這種產品都需記名)台灣以大陸法系為主,相關的法令都採取保守的正面表列。但推動數位革新,卻是由一群年輕人開始的…但這群年輕人,卻在"法令"的禁錮下,無法使用新的科技。被既有的民法規定"完全行為能力"是20歲、但書是若未滿20歲但已經結婚,視同成年。我們需要以年齡判斷一個人的心智成熟度,我想在現今仍是必要。但,是否能夠有下修的空間,讓年輕人能夠參與這些數位金融的推動。我想,還請您多加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