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地方政府提報捷運或軌道建設,應審慎評估後提出完整計畫,明確提出如何培養或提升運量。"
請問政府建設為甚麼不是基於有確實的運量需求,確實能夠損益平衡,而是先花大筆錢去蓋,再來想辦法培養與提升運量,這不是明白宣告沒有真正的需求,為亂花錢而花錢嗎?不但把錢燒光、更把賠錢的燙手山竽丟給後世子孫。
關於 “並承諾一定要逐年落實相關配套作為”,營運困難時提出承諾的人早就不在其位,這種"承諾說"不就是詐騙王國空口說白話之精隨嗎?承諾跳票時人民如何對假借名目奪取納稅人金錢的現任官員索賠?政府官員能提出個人財產作為擔保嗎? 擔保不夠賠時,願意像債務人一樣把一部分薪資收入拿來賠嗎?如果官員敢像為自己的投資一樣審慎負責,那建設賺錢時,利潤分他們一成我也贊成。
感謝詢問。交通部回應,本次38項軌道計畫中,有9項計畫業獲行政院核定、6項僅編列規劃費用、6項是硬體設施升級無須辦理可行性研究。其餘14項正辦理可行性研究,3項正辦理綜合規劃。
前述相關的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報告中,皆已納入財務評估及營運規劃,並非沒有經過專業審慎的規劃。在上述正辦理可行性研究計畫,均是地方表達強烈需求、爭取很久,交通部整體評估認為成熟且無環評爭議下,才納入前瞻計畫。
例如新竹環狀輕軌,是地方爭取20年以上,因評估可改善大新竹、竹科交通而納入。其它如基隆輕軌、集集支線改善也是如此。
至於您提出政務官分潤營餘所得10%,並以個人資產作為質押,這是很有創意的見解,感謝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