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鳳政委辦公室訪賓拜會處理原則

唐鳳政委辦公室訪賓拜會處理原則

(English version)

一、適用範圍:

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唐鳳政委之訪賓,且其拜會目的或談話內容可能涉及自身或他人之利益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參照)。公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或駐華外國使領館與機構人員基於公務或禮儀之拜會者,不適用之。

二、陪同人員:

適用本原則之拜會(以下簡稱「拜會」),應由政委辦公室幕僚陪同,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或相關部會業務同仁陪同。

三、 拜會紀錄:

  1. 拜會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得視需要製作全程或部分逐字紀錄。原則上於本院或政委辦公處所之拜會以錄音為之,於政委官舍以錄影為之。
  2. 前款之錄音、錄影或全程逐字紀錄,應至少擇一對外公開;逐字紀錄得於提供出席者 10 日校正,或刪除涉及法令上應秘密之內容後公開。
  3. 拜會紀錄如為逐字紀錄,採「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 cc0) 開放授權;如為影音紀錄採「CC BY 姓名標示 cc-by」 開放授權。
  4. 拜會開始前,應充分告知訪賓前三款之錄音、錄影、逐字紀錄,以及將對外公開等情事;如訪賓拒絕,即停止接見。

四、後續處理:

  1. 如訪賓談話內容或提供之書面資料,有請相關部會參考價值者,以便箋請本院相關業務處轉知(附書面資料或拜會紀要)。
  2. 如訪賓談話內容或提供之書面資料,具有相當重要性而有陳報必要者,循程序簽報。
  3. 如訪賓談話內容為「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則為請託關說,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填具「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格式如行政院員工入口網之空白表),送本院政風處登錄。
  4. 如訪賓談話內容為「有計畫性、目的性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決定之行為」,則為遊說行為,依遊說法第15條規定拒絕其遊說,或向本院政風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