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有關臺北市政府以社會企業模式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執行情形,向您請教幾個問題,再麻煩您撥冗回覆了,謝謝!
- 以推動社會企業之角度觀之,您認為臺北市政府現行以較低或象徵性1元之權利金(政府收益減少),提供市有財產予社會企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與以補助(政府支出增加)庇護工場方式來協助身障者就業,兩者之差異與利弊為何?
- 臺北市政府執行本案計畫,以低價場地提供社會企業使用,降低其營運成本,並相對要求企業應提供受僱之身障者一定金額以上之薪資。您認為政府如未能繼續提供場地予社會企業,是否影響上開身障者之續聘及薪資水平,與企業之永續經營能力?
- 您認為社會企業營運初期,地方政府除了提供低價場地外,還可以提供何種協助以支持社企永續經營?另基於創新理念,就社會企業推動,政府有何開創性之操作空間?
- 社會企業需兼顧社會價值、社會影響力及獲利能力,惟社會價值及社會影響力卻難以量化。您認為臺北市政府對於以社會企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執行之衡量指標應如何訂定,始得以客觀及有效評核計畫執行成效,且可獲致民眾之理解與認同。
- 目前社會企業尚無相關之法規,您認為是否有立法規範之必要;如有,規範之層級及面向為何?
- 您對於審計機關查核「臺北市政府以社會企業模式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情形」之議題有無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