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政府以社會企業模式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情形」專案調查訪談

我們是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有關臺北市政府以社會企業模式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執行情形,向您請教幾個問題,再麻煩您撥冗回覆了,謝謝!

  1. 以推動社會企業之角度觀之,您認為臺北市政府現行以較低或象徵性1元之權利金(政府收益減少),提供市有財產予社會企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與以補助(政府支出增加)庇護工場方式來協助身障者就業,兩者之差異與利弊為何?
  2. 臺北市政府執行本案計畫,以低價場地提供社會企業使用,降低其營運成本,並相對要求企業應提供受僱之身障者一定金額以上之薪資。您認為政府如未能繼續提供場地予社會企業,是否影響上開身障者之續聘及薪資水平,與企業之永續經營能力?
  3. 您認為社會企業營運初期,地方政府除了提供低價場地外,還可以提供何種協助以支持社企永續經營?另基於創新理念,就社會企業推動,政府有何開創性之操作空間?
  4. 社會企業需兼顧社會價值、社會影響力及獲利能力,惟社會價值及社會影響力卻難以量化。您認為臺北市政府對於以社會企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執行之衡量指標應如何訂定,始得以客觀及有效評核計畫執行成效,且可獲致民眾之理解與認同。
  5. 目前社會企業尚無相關之法規,您認為是否有立法規範之必要;如有,規範之層級及面向為何?
  6. 您對於審計機關查核「臺北市政府以社會企業模式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情形」之議題有無建議事項?
  1. 以現行做法,政府雖然收益減少,但較不造成公務預算負擔。對於社企來說,降低經營成本,有助減輕草創時期的壓力,在經營穩定之後,則可逐漸不再依賴市有財產,也能將空間讓渡給其他承租人。
  • 「補助」模式雖然可能具有政治效益,但較易造成公務預算長期負擔。對就業機構來說,增加收入有助於草創時期的現金流入,但長期可能造成對補助款之依賴。未來政府若終止補助,也會有一定的抗拒及政治效應。
  1. 政府應從草創時期開始,即協助社會企業建立「永續經營能力」。
  • 待其穩定經營、逐步擴大客群及銷售管道後,政府提供低價場地之重要性將逐日減少,而社企亦可能因為業務逐漸拓展、需要更大的場地,而自行遷離。
  • 至於身障者之續聘及薪資水平,因薪資具有向下僵固性,似不因場地成本上升而受影響。
  1. 可從「單一窗口」、「在地連結」、「社群建構」等面向,分別提供協助。
  • 「單一窗口」:社企事務多需跨部會協調,但各單位過去不一定知悉彼此業務和法規,往往造成社企負擔,亦增加行政成本。目前,我們透過兩個月進行社企聯繫會議和每兩周一次巡迴各地,讓各部會同時遠端參與,瞭解社企需求的同時,亦可弭合與其他單位間的資訊落差。

  • 「在地連結」:在地社群通常最瞭解當地社會問題,此亦為許多社企致力解決之目標。因此,政府應協助建立社企與在地社群連結的管道,使社區成員得以協力解決社會問題。只要讓每個在地的創新案例彼此連結,即可逐漸觸及全臺灣不同區域,分享資源和解決方法、促進跨區域協力合作。

  • 「社群建構」:政府應致力於建立平台,提供社企協作、交流之場域。去年於臺北空總開設的「社會創新實驗中心」,即是本於此概念,協助社群建構。此外,政府應採公開透明原則,讓任何不特定利益相關者,都有參與政策形成、貢獻所長的渠道。待社企形成社群、自行構築為完整生態系,政府之重要性,即可逐漸降低。

  1. 現有的評估模式,包括公益投資社會報酬分析(SROI)、社會報告標準(SRS)、 社會影響力評估指南(SIN)、企業影響力全面評估表(BIA)等,皆有考慮相應之量化指標。
  • 除了鼓勵社企選擇適合的評估模式外,也建議在評核時,能適度納入就業者的個人使命感、消費者及相關社群的認知度,並充份揭露給利益關係人,以獲致理解與認同。
  1. 目前《公司法》院版修法草案,已透過 vTaiwan 程序凝聚社群共識,將第 1 條(公司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明文入法,並在第 393 條加入「自願揭露公司章程」,以期鼓勵公司型態之社企鎖定社會使命,未來將在「登錄資料庫」揭露。
  • 此外,現行《公司法》之適用方式,主管機關(商業司)已闡明於經商字第 10602341570 號函

  • 下一波修法,將在《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條例》中,針對中小企業以「社會創新」為價值,參與政府採購之業務及登錄機制,以及相關創新法規沙盒實驗等規則,提出規範。

  • 目前我們以「具有明確的社會使命,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社會問題」為社會企業之廣義定義。在此概念下,政策會盡量兼顧合作社型態、NPO 型態、公司型態,或混合多種組織型態之經營模式。

  1. 個人覺得,政府應盡量以「增進透明責信、擴大社會參與」的角度,而非以傳統「補助、採購」的角色,來看待社會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