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實際效益

唐鳳您好

2017年底因為電視新聞報導「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有人提出“針對性侵犯賤及酒駕者增加鞭刑”,才得知有「公共政策參與平台」。

由於過去政府未有類似平台,得知有這樣讓一般民眾提點子的平台;加上三不五時就在社群網站看見流浪動物或野生動物遭捕獸夾傷害的訊息,實在很希望能夠改變現狀,就提出“點子”,期望能全面禁止製造.使用捕獸夾。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b16ea3ca-b46b-408b-ac3f-d83332ae3082

此點子通過檢核階段後,我在社群網路上邀請認同此提議的網友附議,才發現早在2011年就已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14-1、14-2條中,明訂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使用也須經過申請;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中規範:除了保育類外,若是野生動物有危及人身安全、危害農作物或家禽畜養殖、傳播疾病疑慮者,得以不受禁用獸鋏的限制。”

然而,提案檢核通過進入附議階段,顯然連檢核提案人員都不曉得有此法規。

自從2011年修法以來,捕獸夾卻越來越泛濫!不但絲毫沒有減少受害者的跡象,反而泛濫到連國小校園.公園通通都出現過捕獸夾的蹤跡!

我的提案在檢核人員也不曉得已有相關法規的狀況下進入了附議階段,附議者中也有很多人不知已有相關法規,說明了2011年通過的法案至今毫無任何作用!

原本期待附議人數超過5000人門檻,可以讓主管機關正面回應,2017年12月13日接到農委會動物保護科人員的E-mail說想電話確認提議者想法,當時我人在國外處理私事,Email回覆2017年12月19日才能接電話。12月21日接到動保科員的確認電話之後就沒消息了。由於主管機關正式回應期限是2018年1月22日,沒有接下來的消息,覺得很奇怪,所以在2018年1月3日E-mail給農委會動保科人員,希望若要召開協作會議,要提早通知,畢竟得準備資料,也要有時間先和附議的網友討論…。

到了1月22日,主管機關在提案頁面回應了,沒有協作會議.也沒有多餘討論空間,只說會加強稽查和宣導。

這樣的程序過後,似乎問題又回到了原點。說實話,要不是此次提點子之後接到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的聯絡電郵,身為一般民眾的我還真的不知道農委會有動物保護科。

平日很多關心流浪動物或野生動物議題的民眾,對政府機關絕望,只能自己出錢出力一而再再而三的救援受害的動物。明明有相關法規,也有相對應的政府機關,為何讓現有法規毫無發揮作用?能否不客氣一點說,這是相關單位怠忽職守的結果!?

若能讓現有法規發揮作用,甚至修改其不周全部分,相信可以大幅減少捕獸夾受害者出現,也能讓關懷動物的資源發揮在其他更廣泛範圍。

捕獸夾危害的已不止是流浪動物,連野生動物.保育類動物,甚至一般民眾都會受害;而且捕獸夾.山豬吊等“陷阱”,只要設置在某個地方,不需要“使用者”同時存在就能發揮其殺傷力,就某些角度來說,其危險程度實在不比槍砲彈藥低。

http://www.tanews.org.tw/info/6402

有Join平台讓民眾提點子是很棒的事,但要是附議門檻過了卻只是得到官式回應,沒有具體的後續發展,大家就會對“開放政府”失去信心了。
(不瞞您說,邀請網友連署時就遇到不少人潑冷水,認為這樣的連署改變不了任何事情,也有人批評:連既有法規都發揮不了作用了,連署又能怎麼樣!?)

新的點子或任何想法,要具體實現或許很困難,但“有漏洞的現有法規”,應該能夠盡速改善才對。

若空有法規卻沒有實際稽查
也沒有違法者實際遭罰
那麼法規就形同虛設了。
不曉得委員對此有何看法呢?
能不能有效率地改善現狀?

您好。在我收養的同伴動物中,也有反覆兩次誤觸獸鋏,而致一次截肢、一次以血小板再生方式救回的動物。以個人身份,我想先向您的提案致意與感謝。

以法律修正案來說,行政院連署平台的政策參採是好的開始,但仍然需要更進一步的倡議,才能獲得立法委員的支持、通過。

在行政上,確實如您所說,「加強轄內特定區域及對象獸鋏稽查及清除作業」如果未來能有更具體的進度,能讓連署的朋友在平台上追蹤,甚至能連結到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如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22 條第 7 款),更能發揮平台的效益和可信度。

這兩天的開放政府聯絡人共識營上,也有部會的朋友提出這樣的見解,我們會努力往這個方向發展。

研商辦理情形

  1. 持續推動已送至立法院審議之法規修正事宜。
  2. 針對特定對象及地區加強稽查工作。
  3. 多元管道宣導獸鋏法令內容。

參採情形

同意參採,本會依據提議者訴求,研處獲致3項重點結論,將據以規劃後續推動措施,以減少獸鋏夾傷動物之情形。

後續推動規劃

  1. 配合立法院獸鋏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法制作業。
  2.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轄內特定區域及對象獸鋏稽查及清除作業。
  3. 透過公私協力方式,藉由多元宣傳管道,積極向民眾與五金業者進行法令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