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吳姿瑩

網站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姓名

吳姿瑩

檢測日期

2018-04-27

檢測裝置

Samsung Galaxy A8 SM-A530F

作業系統 與 瀏覽器版本

Android 7.1.1
Chrome 61.0.3163.98

解析度(手機螢幕)

360X740 Pi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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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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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可能原因

使用table

建議修改

在外部的div加上 overflow:auto;

補充

13

問題

可能原因

td 過度狹窄

建議修改

將td width設到30%,並將"第 一 條"得空白拿掉

問題

可能原因

因為全部都是table,所以上面會被下面第幾條的部份拘束

原始程式

位置:
https://m.bli.gov.tw/0000000158.html:145

<div class="co80"><table width="1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tbody>
        <tr>
            <td colspan="3">
            <p align="center"><b>勞工退休金條例</b><br>
            <br>
            </p><table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width="18%">&nbsp;</td>
                        <td style="text-align: left" width="82%">
                        <p align="left">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21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8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br>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修正之第1項及第2項規定,溯自94年7月1日生效<br>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71號令修正公布第5、7、12、14、15、17、19、21、33、35、36、38、39、49、50、53、58條條文;增訂第8-1、24-1、24-2、35-1、35-2條條文;刪除第2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br>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5條、第6條第1項、第8條之1第5項、第9條第3項序文、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35條之2、第36條第2項、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43條、第46條、第54條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44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分別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4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33條第2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42條、第43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br>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21號令修正公布第2、29條條文<br>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21號令修正公布第5、24、46及48條條文</p>
                        </td>
                    </tr>
                </tbody>
            </table>
            <p></p>
            </td>
        </tr>
        <tr>
            <td colspan="3" align="center"><br>
            <b>第一章總則</b><br>
            &nbsp;</td>
        </tr>
        <tr>
            <td width="18%" valign="top" align="left">第一條</td>
            <td colspan="2">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br>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

建議修改

將上面的部份獨立出來

<div class="co80">
        <div class="intro">
                                    <p align="center"><b>勞工退休金條例</b><br>
                        </p><p align="left">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21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8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br>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修正之第1項及第2項規定,溯自94年7月1日生效<br>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71號令修正公布第5、7、12、14、15、17、19、21、33、35、36、38、39、49、50、53、58條條文;增訂第8-1、24-1、24-2、35-1、35-2條條文;刪除第2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br>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5條、第6條第1項、第8條之1第5項、第9條第3項序文、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35條之2、第36條第2項、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43條、第46條、第54條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44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分別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4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33條第2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42條、第43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br>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21號令修正公布第2、29條條文<br>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21號令修正公布第5、24、46及48條條文</p></div>
    
    <table width="1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tbody>

            <tr><td colspan="3" align="center"><br>
            <b>第一章總則</b><br>
            &nbsp;</td>
        </tr>
        <tr>
            <td width="18%" valign="top" align="left">第一條</td>
            <td colspan="2">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br>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td>
        </tr>
        <tr>
            <td width="18%" valign="top" align="left">第二條</td>
            <td colspan="2">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td>
        </tr>
        <tr>
            <td width="18%" valign="top" align="left">第三條</td>
            <td colspan="2">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td>
        </tr>
        <tr>
            <td width............</div>

補充

23

問題

可能原因

table下面td撐起來的,唯一解是重新設計使用div

問題

可能原因

因為大師那些頁面代表它那個目錄,所以按他的返回是會回到上格目錄而不是網頁的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