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唐委員與經濟部相關單位對線上遊戲的想法
線上遊戲現今越來越多,產生的經濟也很高。
從民國九十幾年到一零八年經濟體已經越來越大。
看到早期訂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直有疑問。請問業者賣的是【服務】還是【商品】?
早期月費制度明確屬於服務。
現今免費制度部令規範傾向為商品,那與消保法的定義有衝突
消保法商品定義
並且現今許多廠商關閉代理與伺服器,玩家的商品也一併消滅。
因此算商品?廠商關閉伺服器那我可以提侵占嗎?但物品又消滅了?
大廠關閉伺服器
服務?現今都賣扭蛋等方式採用抽獎,部分扭蛋商品屬於時效性的。
抽獎獎品又屬於商品,時效性又接近於服務。
請問各位委員與團隊成員您的認為是【商品】還是【服務】或者有【其他】想法?
最近新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草案已送審,現今消費型態會適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