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的醫療水平我想在國際間是有目共睹的。雖然我們的醫療服務做得不錯,不過有一點很可惜,那就是所有在台灣使用的藥品,並沒有一個唯一的編碼。雖然我們有藥物許可證,不過他採取的是系列承認,也就是同一個許可證代表的可能是一系列的藥品,但是有可能包裝不同,也有可能容量不同。但是這些從許可證中是無法區分的。健保碼很大一部份的彌補了這一點,然而自費藥品或是專案藥品健保碼就沒有為它們編碼。因為藥品並沒有唯一的編碼,所以各家醫院之間的用藥資料無法交換,推動電子化病歷也就難上加難,更不要說要拿來做deeping learning做處方合理性的評估等種種醫療研究的使用了。我們用有龐大的資料庫資料,但是因為缺乏一套唯一的藥品編碼,導致資料的重用和可用性下降,非常的可惜。不知道在行政院方面是不是有辦法可以請食藥署進行評估建置國內藥品唯一編碼的可能性呢?
感謝詢問。抱歉我對這個領域比較不熟悉,如果可能的話,或許可以舉一些實際的例子?例如自費藥品,如果在證號後面加上劑型、規格碼的話,和您所提議的唯一編碼有何不同?
嗯,是這樣的。在美國,每個不同的藥品,都有自己的身份證字號,不僅僅是美國生產的藥品,就算是進口的,或是專案引入的,只要在美國境內可以看到,通通都有。
這個號碼叫做NDC code,wikipedia的解釋在這裡。
以boxter的capd透析藥水為例,DIANEAL Low Calcium (2.5 mEq/L) Peritoneal Dialysis Solution with 1.5% Dextrose,在美國有1500, 2000, 2500, 3000 mL共四種包裝。所以也有四種識別用的NDC code,分別是0941-0424-51, 0941-0424-52, 0941-0424-53, 0941-0424-55。這樣我們可以知道,病人使用的這種透析藥水,是那一種包裝。
但是食藥署提供的是藥物許可證,這個許可證理論上來說是藥品的身份證。但是其實她採取的是系列承認的方式。也就是說,DIANEAL Low Calcium (2.5 mEq/L) Peritoneal Dialysis Solution with 1.5% Dextrose在台灣,不論你使用哪種容量的藥水,一律只有一個藥物許可證。於是透過藥物許可證,我們無法知道患者究竟使用那一種包裝的CAPD藥水。也許有人會說,健保碼有區分。是的,健保碼有,但是只有健保關心的品項才有健保碼,自費的藥品,專案進口的藥物…這些通通是沒有健保碼的。於是這樣產生的問題就是,我們沒有一個共同的識別碼,是各家醫院可以互相交換的。每家醫院都各自建立了自己的院內碼,於是就像是語言一樣,各種語言之間相同的意思是無法交流的。但是美國就不一樣了,他們有NDC code,這個編碼是可以交換的,所以他們可以順利的推動各種研究,蒐集數據,處理分析。對於促進醫療發展有莫大的幫助。要作十大建設之前,首先要建公路,這叫做基礎設施,不過很明顯的,我們連柏油都還沒鋪好。希望行政院方面可以敦請食藥署替我們把公路建好,這樣我們研究和民眾的醫療服務品質才能更上一層樓。
另外補充一點是,要識別一個藥品,有十幾種的property。在各家醫院之間,如何定義同一種藥品,其實每家醫院都不一樣,各自自由心證。比如,有的醫院會覺得,藥證不同,就會是不同的藥品。但是藥證可以廢除然後重新申請,這個藥品還是同一個。於是有的醫院會覺得,就算是藥證不同,只要我覺得他們之間的某些property是相同的,我就認定他是同一種藥品。於是,在不同家醫院之間,同一種藥品的定義就有了歧異性。這造成資料分析上的困難。所以如果光是在證號後面加上規格量或是劑型,這樣還是無法識別出同一種藥品的。
簡單的說,我們需要食藥署替我們定義,什麼才是同一種藥品,就像美國的NDC code那樣。而不是單純的,同成份同劑形同含量就當它是同一種藥品。再說了,各家指定規格的方式不太一樣,有的醫院覺得,我的500mL要定義成"500mL",有的醫院覺得我的500mL要定義成"500ML",還有的醫院覺得,我的500mL要定義成"500 ML"。所以單純的合併欄位變成combo key是有很大的問題的。諸如此類的問題,林林種種,不勝枚舉。所以美國人才會採用編碼的方式來做區分。
以上是我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