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數位通訊傳播法》的詢問

《數位通訊傳播法》旨在橋接網路侵權行為,以對應到既有的法規如《民法》、《刑法》等。

但草案中較具爭議的第15條、第16條,擬讓權利人通知服務提供者,有使用者發佈的訊息涉侵權行為,若能下架或移除資訊,服務提供者就不負賠償責任。

但是,法規中對於權利人定義相當模糊,外界質疑,未來一旦有心人以「權利受到侵害」為名,就能迫使訊息下架,恐限縮民主言論自由,想請問委員您的看法?

您好,所詢條款我在入閣之前,已以民間身份協助主持討論數次(2016-03-23 討論區影音直播)。

對於所詢 15、16 兩條,NCC 已加上「之一」字樣(目前立院審查各版皆有相同字樣),此即為 NCC 對外界建言的具體回應,請詳見 2017-05-18 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