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訊傳播法》旨在橋接網路侵權行為,以對應到既有的法規如《民法》、《刑法》等。
但草案中較具爭議的第15條、第16條,擬讓權利人通知服務提供者,有使用者發佈的訊息涉侵權行為,若能下架或移除資訊,服務提供者就不負賠償責任。
但是,法規中對於權利人定義相當模糊,外界質疑,未來一旦有心人以「權利受到侵害」為名,就能迫使訊息下架,恐限縮民主言論自由,想請問委員您的看法?
《數位通訊傳播法》旨在橋接網路侵權行為,以對應到既有的法規如《民法》、《刑法》等。
但草案中較具爭議的第15條、第16條,擬讓權利人通知服務提供者,有使用者發佈的訊息涉侵權行為,若能下架或移除資訊,服務提供者就不負賠償責任。
但是,法規中對於權利人定義相當模糊,外界質疑,未來一旦有心人以「權利受到侵害」為名,就能迫使訊息下架,恐限縮民主言論自由,想請問委員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