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鳳你好, 今天在報紙看到你提到你和伴侶有公證人見證的民事契約, 所以已經有一個名分等的相關報導. 我同意你所說的每個人都可以使用這樣的契約當作一個名分, 但我想值得爭議的點是我相信一般普遍大眾應該是沒有這些相關能力及法律知識去擬定一個所謂的民事契約並且找到一個公證人去做這個契約. 如果同性婚姻法通過的話, 大眾就只需要去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 並且民法提供了契約上所需要的內容, 難道這不是應該值得推動的事情嗎? 我不曉得您是支持或不支持同性婚姻(我想即使就算您已經入閣了還是可以表態), 可是值得注意的是您這個民事契約的說法已經立刻在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被拿來當作使用一個反對同性婚姻法的說法了. 如果可以的話, 希望你可以表達清楚你的想法, 謝謝
您好,我在茶敘時有提到「這是很麻煩的手續」,包括請專業律師校正原先不清楚的用詞,也是一筆費用,當然會提高門檻。
平等是重要的價值,這不只包括性別平權,也包括平等近用的價值。任何可以有效降低這個門檻、具體可行的舉措,即使我不是利益關係人,都樂見其成。
另外補充說明:法定配偶的專屬權益計四百九十八項,以及相對應的、配偶之間互相負有的某些法定義務,並非屬於民事契約能規範的範圍。
以個人感受來說,我覺得雙方如果能先對以上這些權益、義務都有充分的瞭解,再成為配偶,比較能維繫長久的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