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數位化

目前司法院推動電子卷證,以往厚厚的紙本卷宗,現在都可以放在電腦或是平板內。但是律師目前進入行政院所轄法務部個看守所、少年輔育院、戒治所,想要攜帶平板,與在押當事人討論,無論平板是否有通訊功能,都被拒絕。請教您對此事看法?

司法與行政分權,我不便表示意見。純粹以技術上來說,要確認電子儀器無法對外通訊,會需要建置專門的設備。

看守所及監獄,實際上是法務部主管,是行政權的範圍喔

確實如此,感謝指正。法務部也非我所督導,但我會請法務專業的同事,瞭解此事的脈絡,再作回應。

您好,在與部會同仁討論此事之前,想先詢問:實務上如果帶入光碟等唯讀儲存媒體,以存放 ODF、PDF 等通用格式卷宗,再利用公務單位現有、未連接網路之設備當場讀取使用,您認為是否可行?

謝謝您的回應。我想這是可行的,但因而增加監所購置設備成本,也請一併考量

經詢問法務部,回覆如下:「辯護人攜帶電子卷證資料接見羈押之被告,如使用建置於矯正機關不具對外連網功能之電腦設備,且落實相關資訊安全規範,應屬可行。

惟因目前各矯正機關律師接見室尚未全面建置電腦設備,是為應本案所需增購電腦設備部分,尚須籌集相關經費,始能因應。」

感謝政委的用心,但法務部這樣的回覆,沒有計畫、沒有目標,看起來仍然是自我中心,很難令人樂觀。

2016-01-04 收到法務部長復矯正署函:「為應本案所需增購電腦設備,請籌集相關經費,以購置所需電腦設備。另為避免使用公共電腦時可能衍生矯正機關之資訊安全疑慮,併應訂定相關資訊安全規範」。

如上所述,「辯護人接見得否攜帶電子設備提示電子卷證」案,目前矯正署已朝「由矯正機關自行建置電腦設備」規劃。
未來有相關進度,會繼續在這裡更新。

另外有幾位律師的意見也給您參考1.或許不用每個監所的律見位置上都需要建置設備,畢竟現在使用電子卷證的律師有限。所以或許可以讓每個監所間配置一台平版,讓律師有需要使用電子卷證實,可以先將檔案存入該平台中操作使用。如此一來該平台也可以在監所的控制下,避免資訊管制的問題。而律師也可以在使用後將電子卷證資料刪除,避免資訊外流。2.如果目的是要避免律師偷偷使用有對外連網的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那就裝設 “手機訊號阻斷器” 吧,成本比架設電腦系統便宜多了。http://www.cctv-tw.com/category-1-b0.html